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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辅导:第5章

更新时间:2015-09-18 10:12: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经济师频道,为方便各位经济师考生更好的备考经济师考试,特地整理经济师考试模拟试题,并附解析与参考答案及考点考区安排等信息,本文为2015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辅导:第5章;希望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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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项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情形

税务处理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税务处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税务处理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

  四、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了解其他征收率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按适用税率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一)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收取时未使用纳税人的发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销售方式

具体类型

税务处理

1.折扣折让方式

折扣额和价格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2.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

(注意区分押金与租金)

一般货物

①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征税

6.包装物租金

随货物销售收取

增值税

单独

营业税

7.视同销售

售价、组价

①只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②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的规定计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1)发票――普通发票含税;(2)行业――零售价含税;(3)价外费用不特殊指明,含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邮寄费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⑤混合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熟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3)掌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产生销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熟悉进项税额的扣减

  (5)熟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按增值税欠税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字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征收率的规定: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七、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意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尤其注意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三者中较早者

  八、熟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九、熟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般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一下。

  十、熟悉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一、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企业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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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消费税制

  一、了解消费税的概念

  二、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熟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掌握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了解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六、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类别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了解营业税的概念

  二、熟悉纳税人

  三、熟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掌握“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熟悉税率――分行业比例税率: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

娱乐业

5%~20%

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五、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分行业的计税依据,注意差额征税的规定

  1.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劳务

计税依据的规定

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1)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纳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纳税

建筑安装工程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已经过时)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自建房屋后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或无偿赠送的

(1)自建行为:根据同类工程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组成计税价格=

(2)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务等中介服务

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包括结算罚款、加息、罚息。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融资租赁业务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其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的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2)旅游企业差额计税的规定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2)差额计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七、熟悉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建筑业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所在地

其他:应税劳务发生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

其他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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