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监理员知识点总结(2月25日)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1、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法》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场地。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建设、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学习是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古人说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学习要有恒心、毅力。空闲时间与其沉迷于追剧或者游戏,为什么不刻苦学些谋生本领,提高人生的追求呢?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建筑监理员知识点,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学习资料。
最新资讯
- 2022年建筑监理员知识点总结(4月12日)2022-04-12
- 2022年建筑质检员知识点总结(4月11日)2022-04-11
- 2022年建筑施工员知识点总结(4月8日)2022-04-08
- 2022年建筑材料员知识点总结(4月7日)2022-04-07
- 2022年建筑预算员知识点总结(4月6日)2022-04-06
- 2022年建筑质检员知识点总结(4月2日)2022-04-02
- 2022年建筑安全员知识点总结(4月1日)2022-04-01
- 2022年建筑测量员知识点总结(3月31日)2022-03-31
- 2022年建筑资料员知识点总结(3月29日)2022-03-29
- 2022年建筑施工员知识点总结(3月28日)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