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7号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中国人民银行对2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作出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有效期为五年,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日。
二、为整合业务资源,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监管效率,本次续展对拟合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相应调整其业务范围。
被合并支付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支付业务承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业务承接工作完成后,办理相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换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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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中国人民银行对2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作出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7号
三、因部分支付机构存在业务严重违规、业务停滞萎缩或主动申请终止业务类型等情形,本次续展调减其业务范围。相关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按要求有序停止开展相关支付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依法、审慎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对于长期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取消相关业务种类、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支付机构,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保障支付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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