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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七章(3)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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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5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3.6 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

  7.4 公司法律制度

  7.4.1 《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欧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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