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银行卡业务
3.3.4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
银行卡分类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借记卡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多)币卡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智能卡,IC卡) |
资信等级 |
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不同等级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1.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信贷具有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最高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双币卡还具备一定外币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我国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一般是应还金额的10%。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与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3.3.5 代理业务
1.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定义,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3.3.6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通常来讲,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从国际趋势来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2.代保管业务
3.3.7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其原理如图3-6所承。
银行保函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进一步分类见表3-9。
表3-9银行保函的分类及释义
类别 |
保函种类 |
简单释义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的子公司申请 |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
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
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
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
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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