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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民事权利主体

更新时间:2013-08-05 09:52: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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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民事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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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入、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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