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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复习讲义精选(37)

更新时间:2010-05-18 16:07: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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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二)工程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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