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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

更新时间:2014-06-30 09:04: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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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了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5.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了解(没有骗标罪)

  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抢险教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这是因为,这几类工程有其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7.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的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5.06.10.11 考概数47.48 两题选一题考

  9. ★《建筑工程施士.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0. ★《建筑法>> .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1. ★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

  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50.51 二选一

  12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士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1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0.11 年项目管理

  14.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15.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 年。

  16.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了解)

  17.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 年内

  18.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19. 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是违法行为)

  20. 第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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