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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更新时间:2015-09-17 15:1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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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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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 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 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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