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术》教材考点: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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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
1.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和温度(引火源)。
2.可燃物的数量是火灾严重性与持续时间的决定性因素。
3.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闪点与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当
4.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5.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
6.气体燃烧方式分为扩散燃烧(如燃气做饭、点气照明、烧气焊等)和预混燃烧(汽灯的燃烧)。 7.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最低温度)、沸溢、喷溅。
8.喷溅发生的时间与油层厚度、热波移动速度以及油的燃烧线速度有关。
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分解燃烧、表面燃烧、烟熏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10.火灾的分类(考试热度:★★★★)
11.热量传递3种方式: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2.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室内外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外界风的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等。
13.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14.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冷却、隔离、窒息(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化学抑制(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15.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16.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17.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18.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
19.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20.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21.易燃气体分为二级。Ⅰ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Ⅱ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22.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23.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Ⅰ级。初沸点≤35℃;
(2)Ⅱ类。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
(3)Ⅲ类。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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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知识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八、免试条件
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知识实务技术》科目,只参加《消防知识技术实务技术》和《消防知识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注:消防部队评聘的高级工程师,需提供由支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 )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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