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财务管理》第五章第一节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一、约定股息(环球网校提供优先股)
1.股利收益事先约定
优先股的股息率事先已经做规定,因此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变化,优先股一般也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利润分红。
2.股利收益相对固定
(1)优先股可以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
(2)优先股可以采用浮动股息率分配利润: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二、权利优先
1.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先分给优先股,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
2.在剩余财产方面,优先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注】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与公司债权人相比,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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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无表决权。
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具有有限表决权。
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条款时,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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