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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14 10:40: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3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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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环球网校提供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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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如果某单位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构成犯罪,则应对此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

  A.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C.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D.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案】D

  【解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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