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环球网校提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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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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