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环球网校提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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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3.—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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