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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大会

更新时间:2017-08-18 09:24: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1收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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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环球网校提供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召开的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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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五、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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