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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更新时间:2017-08-20 17:10: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9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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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环球网校提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因此,《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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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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