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环球网校提供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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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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