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环球网校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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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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