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环球网校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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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答案】ACD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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