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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更新时间:2017-08-24 09:08: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8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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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该类文件有:

  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合伙协议书;

  ③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④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⑥经营场所证明;

  ⑦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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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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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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