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些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因此,企业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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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
A.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答案】D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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