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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更新时间:2017-08-25 09:04: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4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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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事务执行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伙利润

  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二是合伙亏损

  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亏损。合伙亏损是全体合伙人所共同面临的风险,或者说是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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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

  (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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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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