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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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
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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