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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更新时间:2018-07-24 10:25: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7收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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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与本公司交易: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同意

自营同类业务:经“股东(大)会”同意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情形: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诉讼主体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方式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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