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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8-07-31 10:23: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2收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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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违约责任”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46】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并用: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不可以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3、违约金vs定金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

1、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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