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级会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位会计人员: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沈财会〔2019〕135号),请符合条件但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登录辽宁会计网(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提交相关信息,即可完成信息采集。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9]25号),原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已下放。请各区、县(市)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全程电子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减化审批流程。申请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相关企业,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dljz.mof.gov.cn)向企业注册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等发放工作
按照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2019年度高级会计职称证书、评定表及组卷材料等发放时间将通过沈阳市财政局网站另行通知。如有特殊需要,可电话联系市财政局024-22704418。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疫情期间,为保障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需求,市财政局积极与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两家学习平台联系,确保疫情期间网络稳定、课程及时更新、在线服务优质高效,并为广大会计人员免费提供初、中级会计职称网络课程等在线学习公益服务,望大家广为利用。
五、加强会计制度执行业务指导
各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六、在线电话咨询服务
为保证防疫期间及时高效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市财政局咨询电话保持畅通,如需咨询请拨打024-22704418。相关工作动态及工作通知请随时关注“沈阳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shenyang.gov.cn”。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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