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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 证券法律制度(5)

更新时间:2010-03-08 09:15: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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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已交付的证券。

  (二)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限定的主体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的投资者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题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该一定比例为(  )。(2008年)

  A、30%  B、20%

  C、10% D、5%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权益披露的情形。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例题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间为(  )。 (2008年)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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