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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7)

更新时间:2010-08-06 09:07: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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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解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如破产人代管的财产,基于租赁、代销、寄存、加工等原因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等,都不能称为破产财产。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以设备提供抵押,B对该设备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设备拍卖价款为100万元,那么B可以全部行使,如果B放弃了优先权,100万元的设备属于破产财产;如果B不放弃优先权,如果设备拍卖价款为80万元的情况下,剩余未优先清偿的20万元属于B的普通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最先拨付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银行贷款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答案:D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实施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2007年)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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