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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22)

更新时间:2010-08-31 09:07: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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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3、出口不免税但不退税——其他企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般规定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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