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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24)

更新时间:2010-08-31 09:07: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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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注意选择题)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按行业9个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包括融资租赁

5%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征税; 广告业按服务业征税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5%

9)销售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提示1: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并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

  提示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二)征收范围的其他规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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