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24)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注意选择题)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按行业9个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1)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2)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
(3)金融保险业 |
包括融资租赁 |
5% |
(4)邮电通信业 |
包括邮政、电信 |
3% |
(5)文化体育业 |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征税; 广告业按服务业征税 |
|
(6)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
5%~20% |
(7)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
5% |
(8)转让无形资产 |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
5% |
(9)销售不动产 |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
提示1: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并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
提示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二)征收范围的其他规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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