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5)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2、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例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问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答案:B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1】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
答案:√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2003年)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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