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9)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1 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那么在4月1 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l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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