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10)
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未清偿,C欠A100万元,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B为原告,C为被告,该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C来负担。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不清偿债务,C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如果A企业主动放弃该100万元,将100万元设备无偿赠送给D企业或者将100万元的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E,这些都是属于财产出现不正当减少的情况,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企业的这些行为,恢复财产为正常水平。
2、撤销权的时效
(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答案:BC
【例题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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