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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16)

更新时间:2010-10-11 10:07: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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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一)动产质押

  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6、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例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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