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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8)

更新时间:2010-10-25 08:50: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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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答案:ABCD

  2、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5、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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