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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一章节(14)

更新时间:2011-06-21 08:50: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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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进行审理。

  提示: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15日;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10日。

  【补充知识】 注意判决与裁定二者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2)、第二审入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 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能上诉)

  【例题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ACD

  【解析】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例题2】张某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第2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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