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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五章节(7)

更新时间:2011-10-27 09:1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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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债权申报$lesson$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表的编制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2】下列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都有权申报

  B、职工债权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D、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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