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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五章节(9)

更新时间:2011-10-27 09:1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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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lesson$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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