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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五章节(16)

更新时间:2011-11-03 09:36: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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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lesson$

  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解释:这里“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

  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例题】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2007年)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特定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C是保证人,当A的破产程序终结以后,B只分回90万,对不足的90万元,应该由保证人C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综合题演练: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 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项申报了债权。

  (2)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3)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l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l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1】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 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2】

  (2)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3)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l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3】

  (3)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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