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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六章节(2)

更新时间:2011-11-10 09:06: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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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证券发行$lesson$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答案:×

  (二)保荐制度主要内容

  1、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①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

  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③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2、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例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证券有( )。

  A、股票

  B、公司债券

  C、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D、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AC

  二、股票的发行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例题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答案:×

  【例题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007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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