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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解:劳务报酬所得

更新时间:2012-12-26 10:3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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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介绍个人所得税之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提示: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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