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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2-12-27 09:42: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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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特殊扣除项目及标准(扣除的具体规定)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

  1、理解公益性捐赠

  捐赠渠道和捐赠对象两个标准来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前者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后者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是“双规”――规定渠道、规定对象。

  (1)渠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扶贫救灾、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住房作廉租房、其他。

  (2)认识年度利润(不同于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举例】

  假设: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10万元,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50万元,其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300×12%==36(万元)

  企业直接发放慰问金的捐赠不得抵扣。

  该企业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支额为:50-36==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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