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更新时间:2013-01-24 10:49:41
来源:|0
浏览
收藏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从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从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际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定义有待明晰
最新资讯
- 财政部发布: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2024-09-26
- 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暂停中级会计信息采集业务2024-08-15
- 天津会计网发布:中级会计信息采集业务需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办理2024-08-15
- 贵州省财政会计网暂停中级会计信息采集业务2024-08-15
- 云南省2023年度中级会计考试省级金银榜考生名单公布2024-05-14
- 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连续六年获财政部通报表扬2024-01-12
- 中级会计师烂大街了吗2023-09-21
- 中会考生注意!个人所得税新政8月1日起实施!2023-07-24
- 河北2023年中级会计考生须知,石家庄市财政局会计业务咨询电话变更2023-07-14
- 中会考生须知!河北石家庄会计管理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已变更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