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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具体合同

更新时间:2013-02-21 09:09: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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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相关链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当事人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外。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的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举例】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是1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利息为1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最终支付的本金会高于实际借款应该返还的本金,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承上例,利率为10%,借款人实际取得9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0万元并支付按照9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0×10%=9万元。

  2.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总结】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六、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第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

  2.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七、承揽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建设工程合同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运输合同

  1.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十、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1.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的重点内容,其要点是: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1.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十三、委托合同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无论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B.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C.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D.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解除。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选项A正确;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选项B正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选项C和D的表述正确。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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