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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13-05-24 09:07: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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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的形式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三、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办法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1.201191,月扣除3500
(此前月扣除为2000元)
2.
附加扣除:
1)范围:外籍人员、外籍老师;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2)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扣除办法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8.财产转让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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