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时间:2013-07-22 0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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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3.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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