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知识:有关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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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柞。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林的调查工作。
(二)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四)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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