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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质的销毁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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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起爆器材和起爆剂以外的绝大多数爆炸性物质,推荐采用焚烧销毁.焚烧时,选择不会危及人身和财产的焚烧地点.焚烧地点与建筑物,交通要道以及任何可能会有人员暴露的地方,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各类爆炸物销毁时,都应该禁绝烟火,防止爆炸物提前引燃.

  严禁起爆剂混入待焚毁的爆炸物中.

  一次只能焚毁一种爆炸物,高爆炸性物质不得成箱或成垛焚毁.

  硝化甘油,特别是胶质硝化甘油,点火前过热会增加爆炸敏感度.每次普通硝化甘油的焚毁量不应该超过45kg,胶质硝化甘油则不应该超过4.5kg.

  起爆器材,如雷管,电雷管和延迟电雷管等,由于老化,贮存不当变质,浸泡过水,应该销毁.起爆器材最常用的处理方法是爆炸销毁.

  有引信的普通雷管,引爆销毁.每次销毁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100只.每次爆炸后都要仔细检查,在爆炸范围内还有没有未爆炸的雷管.

  电雷管或延迟电雷管的销毁,必须首先在距雷管顶部2.5cm处剪断导线,而后按普通雷管的销毁程序进行.

  有些爆炸性物质能溶于水而失去爆炸性能,销毁这些爆炸性物质的方法是把它们置于水中.使其永远失去爆炸性能.

  有些爆炸性物质,能与某些化学物质反应而分解,失去原有的爆炸性能.如起爆剂硝基重氮二酚(DDNP)有遇碱分解的特性,常用10%一15%的碱溶液冲洗和处理.硝化甘油可以用酒精或碱液进行破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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