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调整了规章名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做了两次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行业个人投资者群体不断壮大、普惠金融效应初步显现,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与此同时,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为此,经充分调研,证监会启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销售办法》及两个配套规则。
本轮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为明确《销售办法》落实安排,特别是存量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规范要求,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本次修订拟配套发布《实施规定》。此外,为体现《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本次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拟一并发布。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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