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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讲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更新时间:2019-12-16 10:00: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7收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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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讲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信息了解、适当性管理、交易委托、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资产托管、佣金管理、转销户、回访与投诉等业务内容。

(一)账户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账户主要包括: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各市场证券账户、代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经核准允许受理的其他金融产品账户等。

一.账户开立的基本要求

1.基本要求

①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③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证券公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3)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

(4)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5)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6)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7)证券公司应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8)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新开户客户的回访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除休眠账户与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之外,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确认客户身份;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②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③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④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⑤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9)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的变更方式,并在变更时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

(10)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办理账户注销的方式,并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办理。

(11)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12)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见证开户或网上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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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的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主要内容:账户的开立、查询、信息变更、注销、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解除挂失、关联关系维护、账户信息比对、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等。

(1)账户开立的方式

包括现场开户和非现场开户。其中,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①见证开户(适用于机构与自然人)。

见证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外面见投资者,验证投资者身份并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②网上开户(只适用于自然人)。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如证券公司)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2)账户开立的数量

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3)账户信息变更

投资者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手续:①投资者姓名或名称;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③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④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第①②项为关键信息,对于关键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应当通过临柜或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见证等非现场方式办理。

(4)账户的注销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②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③中国结算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证券账户:①自然人投资者死亡;②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③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④中国结算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5)不合格账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账户为不合格账户:①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②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③代理关系不规范;④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⑤中国结算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交易过户

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7)特殊机构及产品的证券账户开立

★相关概念

①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②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具体要求

①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柜台办理。

②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注销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③账户使用要求: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8)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投资者、券商和银行)

1.概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款模式。

2.主要内容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

(2)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以客户的名义,分别为其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二级账户称为客户的资金账户,指定商业银行为客户开立的二级账户称为客户的管理账户。

(3)客户应当使用开立在指定商业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取客户资金。“封闭运行,防止资金被挪用”。

(4)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但下列情形除外:按照规定或者与客户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知识链接】客户适当性管理

1.全面了解客户

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综合评估和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2.对产品或服务分级

证券公司应当深入调在产品或服务信息,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和确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

3.适当性匹配

证券公司应当将适当的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对拟投资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并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三)交易委托

1.委托方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2.委托指令

(1)无效:如投资者发出的指令被证券公司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投资者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投资者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证券公司无法执行投资者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撤销:投资者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投资者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证券公司发出,但投资者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投资者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3)成交:投资者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4)查询: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客户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证券公司提出质询的。视同客户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四)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

1.交易席位

席位代表了会员(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权益,会员(证券公司)须拥有席位方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1)会员(证券公司)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但会员(证券公司)不得共有席位。会员(证券公司)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2)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证券公司)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2.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会员(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1)会员(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多个交易单元;不同的会员(证券公司)不得使用同一交易单元。

(2)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证券公司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根据会员(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范围和申请,交易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开通或限制交易单元各项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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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1.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措施

(1)出现上述所列(1)~(13)项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①口头或书面警示;②约见谈话;③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④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⑤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⑥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④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其中,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六)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1)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3)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七)佣金管理

(1)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八)指定交易及证券托管

1.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1)概念

指定交易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2)办理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变更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4)重新申办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2.证券托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

(1)概念

证券托管制度是指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的制度。

(2)转托管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九)转销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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